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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从他人支付宝转账构成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6-06-16浏览量:660

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决菲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3万元。

22岁的菲菲独自一人来上海打拼,认识了开美容店的离异多年与孩子聚少离多的王女士,二人一见如故,王女士把菲菲当女儿一样看待毫无戒心。殊不知菲菲花钱大手大脚还染上了赌博恶习,债台高筑的菲菲在一次做美容的时候佯装借王女士手机一用录入了自己的指纹。随后,她在短短三个月的时间内多次从王女士的微信钱包和支付宝转账,共计7.7万余元,并在短时间内挥霍一空。

90后女孩结识离异女士成忘年交

2015年11月初,菲菲在长寿路一化妆店结识了老板娘王女士。由于王女士为人热情亲切,一来二去菲菲成了化妆店的常客。

王女士了解到菲菲自幼缺少母亲关爱,只身在上海打工,十分让人心疼。而王女士离异多年有一个女儿,因此对身世可怜又乖巧的菲菲格外怜惜,在交往中不仅仅当成熟客,心里已把她当自己的孩子一样关照。

女孩嗜赌成性利用指纹盗转7.7万余元

然而,没有正经工作的菲菲花钱“豪爽”又染上了赌博恶习,入不敷出债台高筑。2015年11月的一天,菲菲在做美容时,见王女士对她不设防便动了歪念。她向王女士谎称借手机打电话,王女士没多想便解锁了手机后就借给菲菲。

菲菲趁王女士不注意,打开手机支付宝。但因其只偷瞄到手机开机密码,并不知道王女士支付宝的付款密码,于是就在王女士手机里录入了自己的指纹,通过手机特有的指纹支付方式,从王女士的支付宝里分两次每次5000元,一共转走了1万元。事后菲菲将转账记录删除干净后再将手机还给王女士,一切神不知鬼不觉,看起来风平浪静。

经过第一次成功得手,王女士也丝毫未察觉,菲菲的胆子越来越大,其后每三四天就会去王女士店里,每次都会借用手机,或者直接趁王女士不注意拿其手机以相同的指纹付款方式作案。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期间,菲菲用指纹支付的方式先后数十次将王女士的支付宝、微信钱包内的钱转入自己的相应账户,数额多至4000元,少则几百元,并在事后删除相关转账记录。短短三个月内菲菲从王女士账户盗转了7.7万余元并在短时间内赌博挥霍一空。

法院认定犯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并罚

后知后觉的王女士发现微信及支付宝账户内钱数不对,存在多次转账,且并非自己操作,这才意识到自己被盗了。她觉得只有菲菲最有作案嫌疑,但又担心冤枉好人。于是当天晚上,趁菲菲又一次来店里做美容时借来菲菲的手机悄悄查看了菲菲手机的转账记录,发现她每次微信钱包进账的时候就是自己微信钱包转出钱款的时候,这证实了王女士的怀疑。#p#分页标题#e#

此时,王女士仍不愿意相信自己当女儿看待的菲菲会对自己作出这样的事,当天并未报警。隔天,当王女士查看了店里的监控,详细查看菲菲实施作案的细节后,不希望她一错再错,最终选择了报案,希望菲菲能早日重回正途。

2016年1月13日,菲菲被抓获归案。普陀法院经审理认为,菲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菲菲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两罪并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事后菲菲表示十分愧对王女士,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期待自己能改邪归正早日重新回归社会。

【延伸阅读】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量刑标准编辑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

本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p#分页标题#e#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caichan/215.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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