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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不构成放火罪应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2浏览量:464

提示:如行为人放火焚毁自己的房屋或其他财物,确实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不构成放火罪。

【案情】

袁某曾多次向吕某索要工钱,吕某认为自己不应该付袁某的工钱便拒绝支付。2012年1月2日被告人袁某提着柴油,带上打火机,来到吕某家向其索要工钱。袁某将柴油倾倒在吕某家门口的楼梯上,并拿出打火机以点火烧楼相威胁。吕某见状便去夺袁某手中的打火机阻止点火,袁某与吕某发生抓打。抓打中,吕某、袁某均滚下楼梯,吕某的头部撞在墙上受伤。吕某的妻子任某上前劝阻,被袁某绊倒受伤。经鉴定,吕某的损伤程度系重伤;任某的损伤程度系轻伤。

【评析】

放火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私建筑物或者是其他公私财物。如果放火行为侵害的只是某一较小的财物,例如烧几件衣物、一件小家具、小农具等价值不大的公私财物,不构成放火罪。如果行为人放火烧毁自己或家庭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财物,足以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也应以放火罪论处。但是,如果行为人放火焚毁自己的房屋或其他财物,确实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不构成放火罪。

本案中袁某将柴油倾倒在吕某家门口的楼梯上,并拿出打火机以点火烧楼梯相威胁,因楼梯本身不能燃烧,即使将汽油倒在地上也无法引起燃烧 ,不存在引起火灾的危险因素,更不能引起公私财物的燃烧,无制造火灾的行为,因此无侵犯的对象,不构成放火罪。

本案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对袁某进行定罪。袁某以索要工钱为由欲到吕某家门口纵火,吕某为阻止其纵火与袁某发生抓打,在抓打过程中,致吕某重伤,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相关刑事罪名:过失致人重伤罪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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