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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双性人该如何认定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2浏览量:494

【案情】

孔某某是孔某与1994年在医院门口捡来的弃婴。孔某一直没有办法帮孔某某办理户籍登记,孔某某既有男性生殖器官也有女性生殖器官,其成长中是一直以女性的身份生活。

2012年11月10日晚孔某某与其男朋友在网吧玩认识了被告人韩某和黄某,他们约孔某某一起去吃宵夜,孔某某与其男朋友蔡某共赴约。饭后蔡某先离开,孔某某走时,二被告人尾随孔某某至一公厕时,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轮流与孔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孔某某经DNA 的AMEL基因座检测为X/Y即为男性。

【评析】

本案的二被告人构成强奸罪既遂。

本案的孔某某具有女性生理特征,证人孔某(孔某某养父)的证言证实孔某某具有男女双生殖器官,是双性人,但孔某某从小到大一直以女性身份生活。且证实孔某某是其收养没有户籍等信息。证人孔某梅(孔某某的姑姑)的证言证实孔某某具有女性第二性征,与普通女性无异。证人蔡某证实孔某某为其女朋友,其与孔某某发生过性关系,过程与女性无差别。证人吴某某证实孔某某为其女性租客,穿着为女性,声音也为女性但声线比较粗。被告人韩某、黄某的供述均证实其强行与孔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与普通女性无异。上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均证实孔某某具有女性生理特征,可以以女性身份进行性生活。虽然DNA的AMEL基因座表现为X/Y即为男性,但不能排除孔某某具有女性生殖器官等女性生理特征。

孔某某从被其养父孔某收养以来一直以女性身份生活。养父为孔某某所取的名字为女性姓名,孔某某一直沿用该姓名。孔某某自我认定之性别为女性,着女装、化女妆等,在外表上完全为女性,才招致二被告人强奸。孔某某的社会关系一致认为其为女性,其交有男朋友蔡某,并与其过正常性生活,且蔡某也从未怀疑过孔某某的性别。因此孔某某的社会性别为女性。

虽然孔某某的DNA的AMEL基因座表现为X/Y即为男性,但其无论生理特征还是社会性别均指向女性。孔某某自其养父收养以来并没有办理相应的户籍,在法律上缺乏对孔某某性别的界定。本案中孔某某虽然DNA检测鉴定报告DNA的 AMEL基因座表现为X/Y,但孔某某明显具有女性生理特征,且社会关系一直为女性社会关系,因此不能仅仅因为DNA的 AMEL基因座为X/Y而否认其女性生理特征以及女性社会关系。因此在刑法上,认定孔某某的性别为女性更加符合刑法法益的要求。

孔某某所具有的女性生理特征以及其女性社会性别足以说明其应当被认定为刑法学上的妇女。女性的性自主权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女性可以享有与其发生性关系或者不发生性关系的自由,这种自由不受任何人的强迫。本案中的二个被告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孔某某发生性关系,应当认定为强奸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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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刑事罪名:强奸罪

相关刑事知识: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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