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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3年5月15日杜某代哥哥接小侄子小杜回家,小杜非常顽皮一路上不听话,杜某很是生气。未料路上,黄某开车撞伤小杜并迅速逃逸。小杜躺在血泊中,杜某心想反正事故不是自己造成的便独自离开了现场。最终小杜因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评析】
杜某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理由是杜某因其接小杜回家的先行行为而负有救助义务。杜某不救助的行为构成了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基本理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明文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如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教育,赡养扶助义务等,当事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义务等等;
二、业务上和职务上所要求的积极作为义务,比如值班的医生,执勤的消防员等。
三、法律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如将弃婴抱回家的人对弃婴负有抚养义务。
四、先行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先行行为导致刑法保护的某种权益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结果发生的积极义务,即先行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权益处于某种危险状态,行为人就有防止、排除和避免危险发生的积极义务,如不排除、不避免、没有防止危险的发生,那么就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杜某拒不救助被撞伤的侄子的行为,构成了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杜某接小杜回家的过程中,实际上是杜某暂时拥有了小杜的监护权,有义务确保小杜的安全。因此,肇事司机黄某虽然有积极的救助义务,但是杜某因为其先行行为也存在着救助的义务,况且肇事者和杜某二人之间的救助义务并不互相排斥。因此杜某的行为构成了不作为犯罪。杜某在明知不对小杜救助,小杜有很大可能会死的情况下仍然放任该种结果的发生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杜某拒不救助被撞伤的侄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p#分页标题#e#
相关刑事罪名: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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