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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把人当垃圾桶撞倒后离开致人死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6-06-16浏览量:530

[案情]

2013年12月5日晚19时许卜某驾驶轿车从某海鲜市场门前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海鲜市场门前时,遇谢某拖行手推垃圾车与其同向行驶,卜某所驾轿车前部与谢某拖行的手推垃圾车左后角处相撞,谢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卜某驾车离开现场,谢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上午死亡。

据犯罪嫌疑人卜某供述,因为当天晚上天色不是很好,视线比较差,其从亮处驾车驶到暗处影响了视线,当时以为只是撞到了一个垃圾桶仅从后视镜看了一下,只是发现地上一地的垃圾,也没有发现有人,又因为家中有急事急着回家,所以并未停车查看就驾车离开了。而事发第二天晚上19时许,犯罪嫌疑人又驾车到事故发生路段的附近后报警,称自己的车子发生交通事故撞了垃圾桶,然后从交警那里拿到一张定责书之后他又开到某4S店并通知保险公司定损,后被警方抓获。  

[评析]

卜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因为据卜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的一系列作为以及其自己的供述来看,卜某没有肇事逃逸的故意,故其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责任,不向公安机关报案,也不采取措施抢救伤者和公私财产而逃离现场,以及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的行为。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条件有以下三个方面:1、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人在逃逸时都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对逃逸行为有直接的故意。2、客观方面是实施了逃离现场的行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从刑法理论来看,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对行为的客观方面予以认定。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最高院的《解释》中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基础上而逃跑的行为。3、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即该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虽然没有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门处理时畏罪逃跑,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构成的,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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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根据卜某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行为来看,其于案发后次日在肇事现场附近报警称车辆撞了垃圾桶,在交警处取得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又向保险公司索赔,完全可以推理其应该并不知道自己撞人的事实。卜某在客观上虽然在事故后离开了肇事现场,但其主观上不具有逃避责任和逃避抢救义务的动机,故卜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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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qita/493.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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