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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猥亵女童被判缓刑并被禁止单独接触儿童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2浏览量:632

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猥亵儿童案,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同时禁止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单独与儿童接触。

法院审理查明,6岁女童王某在父母离异后,一直跟随母亲赵某共同生活。2014年7月3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到赵某家安装宽带,由于线路出错遂外出调试,后赵某因单位临时有事而赶回单位,留女儿王某一人在家。刘某调试完设备后返回继续安装宽带,此时发现王某独自在家,便临时起意对王某实施了猥亵行为。案发后刘某主动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鉴于刘某在作案后主动投案自首且系初犯,并当庭自愿认罪,积极悔过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遂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同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其单独与儿童接触。

■法官说法■

禁止令画出保护儿童的红线

该案承办法官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该法官指出,法院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同时适用禁止令,为保护未成年人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相关刑事罪名:猥亵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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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qita/465.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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