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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报案内容与犯罪行为不完全一致是不影响自首认定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6-06-16浏览量:396

【提示】

对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而且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被告人,不论他人报案的内容是否与被告人犯罪行为完全一致的,都应视为被告人自动投案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 

【案情】

2012年12月1日晚被告人黄某酒后驾车,不慎将路边的行人蔡某撞倒,黄某即将蔡某送往医院救治,蔡某的亲属赶至医院了解事情经过后报警。黄某知晓伤者家属报警仍待在医院,警察到医院后传唤黄某到案接受调查,在此过程中黄某亦无抗拒抓捕的行为。到案后,黄某如实供述了事实。经抽取黄某静脉血液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超标。黄某赔偿了蔡某2500元,蔡某对黄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评析】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自首。首先,黄某酒后驾驶车辆撞伤行人蔡某后没有逃逸,而是实施了停车查看并立即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的行为,在被害人家属赶至医院见状后遂报警。对于黄某来说,其明知自身醉酒状态不可能在短期内自然消除且必然会被他人察觉,公安机关赶到医院后很容易检查得知其驾驶时处于醉酒状态,但仍然坚持在现场等待,接受公安机关调查且无抗拒抓捕的行为,体现了其接受公安机关处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可以视为其自动投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也明确将犯罪嫌疑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行为视为自动投案。

其次,自首认定的关键在于被告人本人是否知晓自己行为可能面临的后果,即使他人是因为其他事实而报案,也不能否定被告人的行为系自首行为。本案中,被害人家属报案目的在于追究黄某撞伤人的交通肇事责任,报警内容也仅涉及黄某撞伤人的交通肇事行为。黄某虽未自己主动报警,但其积极救治伤者,自觉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并主动交代交通肇事行为和醉酒驾驶行为。《意见》中也仅规定“明知他人报案”,但并未限定他人报案内容,只要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及醉酒驾驶行为,均应认定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

道路交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了车辆驾驶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驾驶人有停车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的义务,但该规定并不妨碍刑法上对车辆驾驶人的相关行为进行判断,作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自首情节的认定。

综上所述,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属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构成自首情节。

 

相关刑事罪名:交通肇事罪

#p#分页标题#e#相关刑事知识: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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