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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催缴房费砸物品构成寻衅滋事罪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2浏览量:460

【案情】

201435日下午3时许,邹某因对某商务宾馆工作人员催缴房费不满,伙同“排骨”等人故意砸坏宾馆1208房间内电视机、电脑、玻璃等物品,后持刀将宾馆前台电脑、打印机、电话等物品砸毁。经鉴定,被毁坏的物品价值9960元。

笔者认为,邹某的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故意毁坏财物罪以及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属于刑法中的“一罪”即“想象竞合犯”。在刑法理论中,想象竞合犯实行“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刑法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刑法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寻衅滋事罪的法定量刑幅度高于故意毁坏财物罪。因此,邹某的这一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采取“从一重处断”,本案邹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评析】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行为。本案中邹某主观上故意毁坏宾馆财物,客观上毁坏了宾馆的财物,被损坏的物品价值9960元,数额较大,故邹某的行为侵犯了宾馆的财产所有权,完全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素。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故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对社会秩序产生严重破坏的行为。刑法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四种客观表现形式:一是故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是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是强行索取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公共场所秩序的。其中以“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为表现形式的寻衅滋事,毁坏财物只是一种手段,行为人以“随意”、“任意”为核心,以耍威风、逞强斗狠、追求精神刺激为目的,动机一般俗称“流氓动机”。本案中,邹某因被宾馆工作人员催缴房费就心生不满,借题发挥,肆意毁坏宾馆财物,看似事出有因,实际上以此为由不能成立。邹某入住在宾馆就有缴纳房费的义务,宾馆工作人员催缴房费并无过错,邹某明显就是小题大做,以被催缴房费为由,无事生非,损毁宾馆财物。在本案中,新余市某宾馆属于公共场所,案发当时,宾馆内既有工作人员,也有其他在宾馆住宿或者前来住宿的顾客,邹某在此时大肆损坏宾馆财物,既是对宾馆财物的破坏,更对宾馆内的其他人员造成影响和威胁,是典型地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而不仅仅只是对宾馆的财物的毁坏。因此,邹某的行为也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p#分页标题#e#

本案中邹某基于一个罪过而实施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宾馆的财产所有权和社会公共秩序,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属于刑法理论中的“想象竞合犯”,应当 “从一重处断”,因此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

 

相关刑事罪名: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相关刑事知识:想象竞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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