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网!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 » 刑事案例 » 其他类型犯罪 » 非法实施终止妊娠手术致人重伤的悲剧

非法实施终止妊娠手术致人重伤的悲剧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5-23浏览量:551

【案情】
    被告人孙瑛于2011年5月12日取得执业医师执业证书,类别是临床,范围是内科专业。后其开设了一家私人诊所。2012年8月底至9月5日,被告人孙瑛在其开设的诊所内违规用B超机为被害人李文丽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并告知被害人李文丽怀的是女胎。得知是女胎后,被害人李文丽决定在该诊所作引产手术。被告人孙瑛在未取得相关资格证和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特定许可的情况下,为李文丽进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由于被告人孙瑛在手术过程中疏忽大意、处置不当,致使李文丽腹部内脏器官损伤、子宫穿孔等。经鉴定,李文丽的损伤程度为重伤,残疾程度构成人身八级残疾。

 

【分歧】
     被告人孙瑛的行为构成何罪?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具有医生执业资格,应该构成医疗事故罪。
    另一种认为,被告人作为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医师,违反相关生育规定,擅自为被害人李文丽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由于疏忽和不当处置,在手术过程中造成被害人李文丽的身体严重损伤,已构成八级伤残,被告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分析】
    笔者同意后者,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罪。刑法规定,医疗事故罪,即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被医者身体健康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孙瑛未取得相关资格证和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特定许可的情况下,违反国家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擅自为被害人李文丽实施终止妊娠手术,属于违法的行为,不符合医疗事故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不构成医疗事故罪。
    第二,被告人孙瑛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重伤罪。明知自己执业范围是内科,不具备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资格和条件,仍超越执业范围,擅自为被害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实施终止妊娠手术,且被告人孙瑛在手术过程中疏忽大意、处置不当,致使李文丽腹部内脏器官损伤、子宫穿孔等,导致手术失败,造成被害人重伤,并构成八级残疾的结果。被告人孙瑛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发生这种重伤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则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律师评析】
    悲剧的发生是由于被害人的重男轻女传统思想。被害人明知国家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由于性别而实施人工终止妊娠,其仍找到私人诊所医师即被告人孙瑛帮忙,被害人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是作为专业医务人员,被告人孙瑛受到的教育和有关信息,相比较被害人更全面,其更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律性应该比被害人更好,在被害人要求其鉴定胎儿性别和人工终止妊娠时,理应坚决予以拒绝。但被害人和被告人均没有遵守法律的规定,而造成一人重伤一人入狱的后果。
#p#分页标题#e#

 

本文来自互联网,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整理发布,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对刑事辩护案件有非常丰富的经验,在十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尤律师办理过大量的各类刑事案件,成功为很多被告人办理了取保候审,帮助他们减轻、从轻处罚、甚至保住了生命。如有刑事辩护需求请联系上海刑事律师律师尤辰荣。预约、咨询热线:133-7001-1000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qita/424.html,欢迎分享.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
上海刑事律师咨询热线
上海刑事律师移动端右侧浮动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