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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人接受刑事处罚后还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吗?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6-06-16浏览量:494

【案情】

李某喝酒后,叫来杨某让其将自己送到市区。杨某驾驶李某所有的轿车与王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事故责任。杨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王某死亡后,因赔偿问题,各方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王某父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李某及李某车辆投保公司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共计48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应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王某父母是否能向杨某、李某以及保险公司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存在不同意见。

【解析】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王某父母要求杨某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但其可以要求李某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精神损害赔偿是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失的抚慰,属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本案中,王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父母必然遭受精神上的极大痛苦,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相应精神损害抚慰金。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均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案件应该不予受理。主要原因在于通常情况下由于刑事被告人往往没有赔付能力,并且其已经接受刑事处罚,因此当事人不应再要求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杨某因交通肇事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即受到了相应的刑罚处罚,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王某父母要求杨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得到支持。
  虽然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规定受害人不能向被告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如果案件中存在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其他人时,则并不妨碍受害人向其他责任主体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结束语】
    本案中李某与杨某之间形成无偿帮工关系,杨某驾车致王某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对此,可以认为杨某存在重大过失,根据法律规定,车主李某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杨某承担了刑事责任,王某父母要求杨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但王某父母向李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得到支持。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强险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问题的复函》([2008]民一他字第25号)的规定,王某父母向李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应当得到支持。#p#分页标题#e#
    通过对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当侵权人已经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时,被侵权人不应要求其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但是被侵权人可以向其他相关责任主体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qita/395.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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