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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朋友车偷偷卖掉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2浏览量:534

提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为骗取财物的行为,应该认定为诈骗罪。

【案情】

张某欠周某800元钱,周某多次去张某处催讨债务,张某答应2013年4月1日偿还。但张某身上无钱,便产生了将其好友杨某的摩托车骗来卖钱还债的想法。3月31日,张某到杨某家,谎称要出去接人并向杨某借摩托车使用。杨某答应了将自己摩托车及行驶证等证件交给了张某。当日张某将车送到某摩托车修理部,以1120元的价格将摩托车卖给了老板赵某。张某将赃款800元用于还债,其余320元自己用了。

【评析】

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车为名然后偷偷卖掉的方式骗取他人较大财物的行为,应该认定为诈骗罪。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

本案中,张某因别人向其要债而身上又无钱,便谎称要出去接人要向杨某借摩托车一使用,将同学的摩托车骗出后偷偷卖掉的方式骗取他人较大财物,所获赃款用于还债和消费,该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该认定为诈骗罪。

相关刑事罪名: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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