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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公务员招工骗取报名费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2浏览量:576

【案情】

2010年9月孙某与张某商量由孙某冒充公安局巡逻大队中队长招收“协勤”骗钱,随后伪造了执行证和公安局巡逻大队的录取通知书。2010年9月至12月间孙某身着警察制服,以公安局巡逻大队中队长的身份,招收了39名“协勤”。孙某共收取39名报名人员报名费、服装费、培训费用13650元。

【评析】

孙某假冒公安局巡逻大队中队长的身份,以招收“协勤”的方式骗取他人报名费、服装费、培训费等费用,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应该认定其构成招摇撞骗罪。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招摇撞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犯罪手段都带有一个“骗”字,即编造谎言、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信任,而且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也可能是谋求一定的财产利益,这与诈骗罪中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一致的。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是:(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权利。(2)行为手段不同。前者仅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分或者职称进行诈骗;后者的手段无此限制。(3)犯罪主观目的有所不同。前者的目的是追求各种物质的或者非物质的非法利益;后者的目的仅限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的不同。前者不以占有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为要件;后者以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为要件。

本案中,孙某以公安局巡逻大队中队长的身份,伪造了执行证和公安局巡逻大队的录取通知书,以招收了 “协勤”为幌子,骗取了39名被害人的报名费、服装费、培训费用13650元,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完全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招摇撞骗罪。

相关刑事罪名:招摇撞骗罪 、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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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jingji/84.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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