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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军官招摇撞骗与诈骗罪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2浏览量:476

【案情】

2011年7月,周某某持有向他人购买的假军官证和假军车驾驶证,冒充部队军官,在陕西等多地以安排他人子女读军校、帮人安排工作、能帮忙办理机动车辆驾驶证等事由,收取他人费用人民币135500元。

【分歧】

对于该案的处理有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某某为骗钱购买假军官证件的行为属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即诈骗罪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周某某假冒军官身份进行招摇撞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行为,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周某某为骗钱购买假军官证件的行为属牵连犯,牵连犯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是数罪,而且都是异种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应按照诈骗罪和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数罪并罚进行处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即周某某构成诈骗罪和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骗取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这两种犯罪共同处都表现为欺骗行为,而且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也可以如诈骗罪那样骗取财物,因而容易混淆。这两种犯罪的主要区别有:

(1)行为手段不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军人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诈骗罪的手段可以利用任何隐满真相、虚构事实的手段和方式进行。

(2)侵害的客体不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侵犯了武装力量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仅限于公私财产权利。

(3)构成犯罪的数额限制。法律要求,只有诈骗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才可构成诈骗罪;而对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构成无此方面的要求,这是因为,这种犯罪未必一定表现为诈骗财物,而有可能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现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决定的对武装力量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破坏。

(4)犯罪的主观目的有所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的目的广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

本案中,周某某购买伪造的武装部队军官证和军用车辆驾驶证的行为,构成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非法占有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135500元,数额巨大,其行应认定为为诈骗罪。两罪属于牵连犯,按照我国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牵连犯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是数罪,而且都是异种数罪,对于牵连犯,除法律有明文规定择一重罪处罚外,一般应当数罪并罚。本案不属于法律有明文规定的牵连犯择一重处罚的范畴,应按照诈骗罪和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数罪并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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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刑事罪名:诈骗罪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

相关刑事知识:牵连犯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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