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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看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的区别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6-10-27浏览量:560

【案情】
    2015年3月,被告人赵某与南通市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关于该地一新开发商品房的工程承包协议,并向建筑公司交纳了100万元的保证金。同年5月份,赵某先后与张某、韩某、谢某等人分别签订了泥土、木工、外墙、地漏、粉刷工程的转包协议,并收取后者的保证金总计125万元。此后,赵某未按约向建筑公司交纳剩余的保证金,致使工程无法顺利开工。赵某在明知无法开工的情况下,仍将已经转包的粉刷工程再次发包给另一承包方宋某,并收取10万元保证金,拿到钱款后,赵某立即卷款而逃,离开南通市以躲避索债。
    受害人张某、韩某、谢某、宋某等人知道实情后,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民警立案侦查,并转送检察院。公诉机关起诉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累计13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分歧】
    本案的争议在于被告人的犯罪数额的认定,其收受的135万元保证金是否都属于合同诈骗罪。
 
【评析】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刑民交叉案件,涉及了民事上的合同纠纷和刑事上的合同诈骗罪。两者有一定的类似之处,都表现为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失。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合同诈骗罪中,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存在以非法占有的目的,用欺骗的手段骗取对方财物,而合同纠纷中,合同当事人出于正常的目的订立合同,只是因为客观因素而丧失了履行能力。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赵某与张某、韩某、谢某等人签订合同时工程仍在正常建设中,双方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了转包合同,后因客观因素,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属于民事上的合同纠纷案件,不存在欺诈的性质。而之后赵某明知工程无法继续施工,且粉刷工程已经转包,其仍隐瞒真相,骗取宋某的财物,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总结】
    被告人赵某向张某、韩某、谢某等人收取的125万元保证金应认定为民事上的合同纠纷,自行起诉;被告人向宋某收取的10万元保证金,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的涉案数额。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jingji/1124.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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