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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车主推车之际加速骑走摩托车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6-06-16浏览量:611

【案情】

2011年11月2日中午彭某某新村口遇见冯某驾驶着摩托车路过,便主动打招呼和要求驾驶冯某的摩托车带上冯某前行。当行至一上坡路段时,摩托车熄火了,冯某下车推摩托车。上坡刚走完,彭某趁机加速将摩托车骑走。彭某在寻找买主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物价认定中心鉴定,被抢的摩托车价值1350元。

【评析】

彭某利用被害人推车间隙,趁机加速将摩托车骑走逃跑,致使被害人当即发觉摩托车被抢但已追赶不及,符合抢夺罪“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特征,且数额较大,应以抢夺罪论。

抢夺罪具体表现为行为人乘人不备,公开夺取公私财物,即犯罪人当着财物所有者、管理者或者其他人的面,乘人不注意,公开将财物夺走。构成抢夺罪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从被害人的手中、车中、包中夺得财物,只要是乘人不备,当场公然夺取财物的,均可构成抢夺罪。

从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来说,本案完全符合抢夺罪的行为特征:彭某在被害人推车时时,趁其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夺取被害人的摩托车逃离现场,其行为属于“公然夺取”的抢夺行为。被害人在行为发生时意识到抢夺行为正在发生,但已追赶不及,而彭某也知道这一点,即彭某是当着被害人的面实施犯罪的。彭某知道对方认识到了正在发生的事实,但也知道被害人可能并无防备,或者知道被害人的防备不足以防止其财物被抢夺。

 

相关刑事罪名:抢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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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caichan/300.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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