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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出他人存在自己银行卡上的钱且拒不归还如何定性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6-06-16浏览量:605

【案情】

丁某和老乡樊某一起去某单位面试,丁某当场面试通过,用人单位要求其提供银行卡号以便发放工资。丁某忘带身份证,就借用老乡樊某的身份证并以樊某的名义办理了银行卡。丁某将银行卡号提供给用人单位后,请樊某代为保管银行卡。数月后,樊某持该银行卡到银行办理密码挂失,取出1.8万元现金,且拒不退还。

【管析】

樊某构成侵占罪,理由为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拒不归还丁某委托其保管的钱财,且数额较大,构成侵占罪。

本案樊某不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利益而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其成立要件之一为没有合法的根据,本案中,丁某和樊某之间已经形成一种银行卡委托保管的法律关系,而并不是没有合法的根据,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

 

然而樊某取了他人的钱拒不归还的行为已构成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的行为。1、侵占罪的前提要件为合法持有他人财物。结合本案,丁某由于没带身份证,借用樊某的身份证办理了发放工资的银行卡,并将此银行卡保管在樊某处,丁某与樊某之间形成委托保管的法律关系,樊某合法持有丁某的银行卡,符合侵占罪的前提要件。2、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财物的所有权。结合本案,樊某侵犯的是丁某的财物所有权,符合侵占罪的客体要件。3、侵占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结合本案,樊某将丁某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银行卡中的钱财1.8万元取出,且拒不退还,符合侵占罪的客观要件。4、侵占罪的主题为一般主体。结合本案,樊某为成年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侵占罪的主体要件。5、侵占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结合本案,樊某明知银行卡上的钱财是属于丁某的,仍非法占为己有,符合侵占罪的主观要件。

 

综上,樊某提取为他人保管的钱财但拒不退还财物且数额较大行为已经构成侵占罪。

 

相关刑事罪名: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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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caichan/288.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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