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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改天然气表被告人构成盗窃罪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2浏览量:544

为节约经营成本,一饭店老板叫人改装天然气表偷气。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偷气案,涉案人最终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相应的罚金。

2013年10月,赵某接手了一家饭店,打算改开汤包馆。装修时,他联系上了几年前曾为他申请过燃气管道的刘某,想让他继续帮忙办理这家店铺的天然气安装和申请事宜。刘某是上海市一家燃气管道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接了这单生意后,刘某很快便帮忙安装好了相关设施并通过验收投入使用。

赵某在一次与刘某的饭局上得知可以通过改装天然气表偷气。他给了刘某3万元的改装费,让他帮忙改装燃气表。几日后,刘某带了一名临时找来的路边工人上门进行改装,赵某尝到了用气不走表的甜头。2014年6月,他突然接到一个电话通知,让他回饭店接受调查。赵某主动向公安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8月,刘某也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经查,几个月以来赵某利用改装燃气表盗取了价值共计4.8万余元的天然气。案发后赵某家属向燃气公司补缴了相关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赵某和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综合考虑被告人有自首等相关量刑情节,并结合赵某已退赔相关经济损失及两人均获得被害单位谅解,法院最终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二年,罚金4000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罚金4000元。

 

相关刑事罪名: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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