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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离职员工将原公司财物为已有是否构成盗窃罪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2浏览量:404

【案情】
  2009年4月13日6时许,被告人匡某某到某区一宿舍西侧路旁,用曾为原雇主钱某某开车期间所留的钥匙将钱某某停放在此的1辆金杯汽车盗走,价值人民币39 890元;同年7月间,被告人匡某某谎称可以帮助钱某某找到该车,在向钱某某索要人民币1万元后将该车返还给钱某某;2010年1月7日,被告人匡某某被公安分局刑侦支队查获。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3月19日向通州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匡某某犯盗窃罪。2010年1月7日,被告人匡某某经某公安分局刑侦支队电话传唤到案。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匡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故法院判决被告人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没有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经生效。

【评析】
    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作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之行为。所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把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匡某某虽然是通过之前当司机时所保留的车钥匙秘密将车盗走,但其离职已一段时间,又不受雇于被害人,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有上述汽车,故应以盗窃罪论处。
  至于量刑方面,被盗车辆经鉴定部门鉴定价值为人民币39 890元,估价鉴定部门所估价值是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确立的案发当时的市场价格,案发当时的市场价格高于原购进价的,须按照案发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故此车价值应该认定为39890元,本案所认定之犯罪数额应为数额巨大。

 

相关刑事罪名:职务侵占罪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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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caichan/254.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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