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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卖借来的摩托车后又将车窃回如何定性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2浏览量:396

【案情】

2013年11月5日卞某将一辆摩托车借给张某使用,后张某把这辆摩托车放到某寄售行以3100元转售给了蒋某,事后张某把卖车的事实告知卞某。次月18日卞某在某市场发现张某转卖的那辆摩托车,便与张某密谋把该摩托车盗回使用。二人使用备用锁匙将该辆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850元。  

【评析】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蒋某通过支付3100元给张某已经取得了该摩托车的占有权。且蒋某已经尽到了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张某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摩托车窃回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占有权,构成盗窃罪。

张某通过借用虽然合法取得了该摩托车的占有权,但摩托车的所有权人是卞某,张某因缺钱用未经卞某同意的情况下,将车处分给寄售行,领取抵押款2000元,后又非法转售给蒋某。其事后也未获得卞某的追认。故其行为是非法处分他人财物的行为。

对于本案对张某是否构成盗窃行为,争议的焦点在于蒋某是否合法占有摩托车,张某协助卞某将车“窃回”是否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笔者认为刑法上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中的“非法占有”。

与民法上非法占有不能等同。民法中将占有划分为无权占有和有权占有。其中无权占有又细化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而刑法上对占有并没有这样的分类。有观点称刑法上的非法占有与民法中的恶意占有有近似之处,刑法上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实施犯罪的手段将财物占有即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刑法所禁止的手段将他人所有的财物进行控制,使物主失去控制。笔者比较赞成这种观点。本案中蒋某通过支付3100元客观上占有了该摩托车,对该摩托车享有占有权,从民法角度说至少是善意占有了该车。退一步说即便蒋某对该车不享有占有权(恶意占有)。如,设蒋某偷了卞某的摩托车,张某再从蒋某处偷该车,张某也构成盗窃罪。概言之,刑法上的占有只是对物的一种支配事实和状态。也就是说刑法上的占有,只在确认财产被现实支配的事实,因此一时的控制支配也可以构成。张某主观系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以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张某无权处分卞某的摩托车,并欺骗寄售行称摩托车为自己所有骗取押款3100元后,又欺骗蒋某该车为其所有,并通过寄售行将车卖给蒋某,此时罗占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变为自己所有的财物此出卖的行为为非法处分他人财物的行为,在卞某向其多次催要车辆的情况下,仍不退还其行为涉嫌构成侵占罪。由于侵占罪是自诉案件且罗占侵犯的不属于国家所有的财物,应当由卞某提起自诉。卞某未对张某提起自诉,故无法以侵占罪对张某进行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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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刑事罪名: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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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caichan/251.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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