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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4年4月26日,杨某伙同曾某、高某(另案处理)租赁位于天津市某学校附近的房屋,自同年5月起在该房屋内设置分别具有8个机位的“捕鱼机”和“飞禽走兽机”,以现金上分、按一定赔率押注、再换取现金的方式,组织累计多人次在游戏机上进行赌博,非法获利5300元。
2014年6月18日,被告人杨某、曾某等人被捉获,现场查获上述赌博工具和当天非法获利1400元。
经鉴定,“捕鱼机”和“飞禽走兽机”电子游戏具有赌博功能。
被告人杨某曾于2011年10月30日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院审判】
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博场所,为他人赌博提供工具并从中谋利,该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该学校有包括小学至高中的学生,杨某在该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0台,属于情节严重,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不服提起上诉,天津五中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小学校附近设置20台赌博机属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据此,本案中,20个赌博机位即20台赌博机。
根据该意见规定,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组织赌博活动,即定罪处罚。若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12台以上则系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应加重处罚。
相关刑事罪名:开设赌场罪
本案中,杨某等人开设的赌博场所位于履行中小学校职责的某聋哑学校附近,且其设置的赌博游戏机台数为20台,已严重超过规定,故应按开设赌场罪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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