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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赃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2浏览量:420

【案情】

廖某酷爱摄影采风,在大学读摄影专业的他很想买一个品牌相机,但新的又太贵,所以就想在互联网上买个二手的。2013年9月,廖某通过网上的联系方式,找到了卖家唐某。在见面之前,廖某曾咨询过专业人士,得知唐某所卖的同类二手Canon相机的市场价格在2000元左右,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后,最终以1800元成交。此后不久,公安局民警找到了廖某,说他买的Canon相机是赃物,系唐某从他人办公室盗窃而来,依法需要追缴。

【分歧】

在办案中,该案的关键问题是,廖某购得赃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廖某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了赃物,该相机系盗窃而来,因此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廖某对唐某电脑来源情况不知情,且用合理的价格购得,属于善意取得。

第三种意见认为,廖某行为不够成犯罪,所购脏物Canon相机理应追缴,其损失可向唐某索赔。

【评析】

首先,构成隐瞒、掩饰所得收益罪必须有主观上的“明知”。因为我国《刑法》的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财产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收购、转移、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隐瞒、掩饰的,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是否“明知”是行为人主观心态,证明“明知”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就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然而犯罪嫌疑人口供处于不稳定状态,其证明力随着口供内容的变化发生变化。因为犯罪嫌疑人受避害趋利思维的影响,往往拒不供认其对收购、窝藏、转移、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隐瞒、掩饰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明知”。因此,本案中,朱某对赃物并不知晓,且付1500元价款给徐某,其购买索尼相机价格合理,可以明确,朱某不可以构成隐瞒、掩饰犯罪所得收益罪。

其次,从好意取得的概念来看,是指无权处分别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按规矩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之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好意,就可依照法律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之后,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物,而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我国法律严格禁止购买和销售赃物,即使受买人购买赃物时出于好意,也不能取得对该物品的所有权。所以如果所有权人因为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丧失对其财产的占有之后,无论权财产几经转手,所有权人都有权要求最后占有人返还。本案中索尼相机是徐某非法盗得他人财物,因此,朱某购得赃物的行为不适用好意取得。

最后,如果最后占有人是好意的,也支付了一定的数量金额,所有权人在取回该物时,应该偿还占有人的损失。因为占有人在保管该物品时付出了一定的代价,而且最后占有人往往在占有该物品时出于好意并非恶意。如果不对好意占有人的利益加以保护反到使正当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必然就会造成不好后果。根据“两部两高”(公安部、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暂行规定》的第六条规定“在办案中已经查明犯罪分子所卖掉的赃物,应予以追缴,对买主知道是赃物而购买的,应将赃物无偿追回,予以退还原失主没收;对买主确实不知晓是赃物,并且又找到了失主的,应当由犯罪嫌疑人按原价将原物赎回,按价赔偿损失或者退还失主。”由此可以明确,在本案中,朱某从徐某处购买的二手索尼相机作为赃物理应当予以追缴,但他的损失应由徐某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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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刑事案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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