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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有再犯罪的可能性”?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24浏览量:370

【案情】

1996年,被告人李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23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与本社邻居常某聊天时,编造谎言称其舅子柳某在某工程部当部长,搞大型机械除尘工程,比较赚钱,可以入股,其已入股47万元,如果常某入股10万元,可以分得20%30%的红利,到11月份就可以分红了。骗得常某的信任后,常某也想入股,便取出自家的4万元交给了李某。一月后,常某又筹资3万元交给李某。李某将骗得的7万元用于自己花销。同年630日,常某得知李某去向不明、手机关机、无法联系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2924日,李某在上海一旅馆内被上海公安机关的民警抓获。归案后,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退还了赃款7万元,并得到了常某的谅解。

【评析】

1、对“有悔罪表现”的甄别。审判实践中,在悔罪表现方面大都将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如自首、立功、犯罪中止,是否退赃或是赔偿受害人损失,是否缴纳罚金等等作为考量因素。有人甚至认为只要能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就能够认为有悔罪表现。悔罪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之主观心理状态,因此当一个犯罪人在作出悔罪时,其动机是复杂的,需通过多方面的综合判断仔细甄别被告人是真悔罪还是假悔罪。

2、“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是适用缓刑之实质要件的核心,在实践中最难理解及掌握。其实质上只是一种推测,他既包括对犯罪分子各方面情况的分析,又反映出法官的理论素养、执法水平,甚至反映了法官的价值观、人生观及道德标准。司法实践中,在对被告人作出缓刑宣告之前,法官都要考察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与影响。然而,有些单位或组织出于被告人亲属的种种关系,碍于情面,不切实际地乱出证明,一概证明被告人表现良好等等。笔者认为,在考量被告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时,可以采取召集有公诉人、公安机关辖区派出所的民警、被告人家属、被告人所在单位代表、被告人居住的社区基层组织代表等参加的,有其他群众旁听的是否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座谈会的方式进行。#p#分页标题#e#

本案中,李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虽积极进行赔偿,但他是在审判期间进行的,他也应该明白,既使不赔,法律也会强迫他赔偿的,并且司法实践中“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及“赔钱减刑”的惯例,让每个被告人都知道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会从轻处罚,因此被告人为了获得轻判一般会作出坦白、道歉、民事赔偿。另外,李某是在逃跑、隐匿期间被抓获的。综合分析李某的情况,并不能排除李某有再犯罪的可能性,故对其不适用缓刑要妥当些。

 

相关刑事罪名: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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