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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拆迁人员勾结骗取拆迁款构成何罪?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26浏览量:1148

【案情】

孙某的老城区房屋即将要拆迁,孙某为了取得更多的拆迁安置补偿款,多次托人找拆迁审核员胡某想法帮忙。在胡某的授意下孙某制作了假离婚证等分户证明材料,交给胡某操作。后胡某以孙某“离异”妻子名义伪造了总额50万余元的分户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加盖自己掌握的审核章交财务支付。在首批补偿款20万元领出交给汪某持有后不久,胡某的行为暴露剩余款项未能取得。

【评析】

胡某、孙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理由是:两人相互勾结,利用其中一人拆迁审核的职务便利,伪造离婚分户获得补偿款的证明材料,共同骗取公共财物,应构成贪污罪共犯。  

刑法第382条第3款“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本案胡某、孙某应构成贪污罪共犯。

理论上共犯的构成不是单个共犯人构成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单个共犯的复杂组合。就帮助或教唆或者组织形态而言,只有实质上具有侵害法益的直接或现实的危险性,才符合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本案胡某帮助孙某取得法外利益,是通过自身公职职务便利的实行行为来实现的,在共犯中起决定性的因素,制约影响孙某的定性即孙某也要承担贪污实行行为的全部刑事责任。目前,共犯的从属性在理论上已经占主导地位。

从现实的可能性(主客观一致)来看,无身份者不但可教唆或帮助真正有身份者实行犯罪,而且还可利用有身份者共同实行真正身份犯行为。根据刑法主客观一致认定共犯的定义,不同身份者整体行为与危害结果间存在必然联系,应为同一犯罪、性质相同。将孙某单独定罪的观念,片面强调客观行为割裂主观要件,从而破坏了主客观一致的定罪原则。

 

相关刑事罪名:贪污罪

相关刑事知识: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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