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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调包手段取得钱款的行为是诈骗还是盗窃?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7-12浏览量:393

在马路上走的时候,突然有路人向你兜售手机、手表等物品,并称急用钱便宜卖了等等,拿到物品你发现的确是真货而且售价相当的诱人,这时你是否有一种想收购的冲动?
  
    项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事。这天项先生在回家的路上遇到韩某,韩某称自己因一时冲动购买了一个苹果手机,最近经济困难要将手机尽快出手弄点钱付房租。项先生觉得这款手机不错,在试机后与韩某讨价还价,最终双方以3000元的价格成交。就在项先生准备掏钱时,韩某突然称删除手机里的信息,项先生把手机交给韩某操作,自己从钱包内拿钱。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项先生买好手机后就回家了,到家后项先生发现手机始终不能开机,遂报案。之后,但韩某准备以同样的方法作案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案韩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是毋庸置疑的,但韩某的罪名应该是什么呢?有人认为韩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也有人认为韩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尽管韩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都存在欺诈行为,但其实施欺骗行为的目的是为盗窃创造条件,或者通过欺诈掩盖盗窃行为,使盗窃得以顺利实施。项先生并不是因为对手机的错误认识而给付了3000元,其给付钱款的目的是为了购买真的苹果手机,项先生对此并没有产生错误认识,只是不知道韩某还有后续的掉包行为。韩某与项先生达成“买卖合意”仅是为掉包行为得以顺利实施创造条件,项先生遭受财产损失的真正原因是韩某的掉包行为,而非因为被骗。因此,韩某的行为实际为盗窃行为,而非诈骗行为。

尚不论韩某的行为是诈骗还是盗窃,项先生却因一时的贪小而发生了损失。上海刑事律师建议大家在马路上对于突然出现的兜售行为,特别是价格非常优惠的情况,一定要多想想。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原创出品,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对刑事辩护案件有非常丰富的经验,在十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尤律师办理过大量的各类刑事案件,成功为很多被告人办理了取保候审,帮助他们减轻、从轻处罚、甚至保住了生命。如有刑事辩护需求请联系上海刑事律师律师尤辰荣。预约、咨询热线:133-7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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