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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教唆他人抢劫又勒索他人构成何罪?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7-10浏览量:493

【案情】
    周某与王某、胡某、季某商议,计划由周某找田某抢劫季某。直到田某得手后,由王某、胡某出面控制田某自由,再向田某父母以揭发田某抢劫为由索要钱财。其后周计划顺利进行,周某给田某准备了作案的棍棒,让田某抢劫街巷中的季某。季某见田某持棍棒靠近,立即将财物交给田某,此时王某、胡某从躲藏处出来将田某控制住并看管。周某等人随后以揭发田某抢劫为由向田某父母索要财物5万元作为放人私了的要求,否则便将田某送交警方。在田某的父母果断报案后,警方将田某救出并将周某等人抓获。

 

【评析】
 1.田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未遂,周某等人成立抢劫罪共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其中抢劫罪是以非法的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中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由此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田某在周某的教唆下,实施了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但是季某并非因为田某的暴力行为而交付财物。不是出于田某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排除被害人的反抗,所以应当认定田某只能成立抢劫的未遂。周某等人通过预谋教唆田某实施抢劫,系抢劫罪共犯。

2.同时周某等人还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指以不法的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周某等人行为的意图在于试图以告发田某犯罪行为相威胁向田某家属索要财物,对田某进行的人身强制行为不是主要目的和主要手段,手段是利用田某家属害怕田某被揭发。目的是使田某家属认识到要交出一定财物进行私了,否则田某将被告发,送交警方。周某等人目的是向田某家属索要财物,利用设计圈套的方式将田某控制,随后便以告发其犯罪为由,向其家属索要财物,其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绑架罪是指采用暴力或胁迫或麻醉的方法,强行将他人劫持,以杀害或杀伤或不归还人质相要挟,要求与人质相关的亲友,在特定期限内交出一定数额财物。绑架罪利用的是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担忧。本案中,周某等人并不是以杀伤人质相威胁而是以告发人质的犯罪行为相威胁,从而向第三人索要财物,不应认定为绑架罪。

因此,周某等人设计圈套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田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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