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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偷回属于自己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7-07-27浏览量:417

【案情】
    杨某花了5000元买了辆摩托车,骑了半年之后,杨某的好朋友齐某提出借用下杨某的摩托车,摩托车借给齐某后,齐某就一直未归还。
    杨某有一天路过齐某家的院子,杨某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就停放在齐某家的院子里,于是偷偷的推出来,推出来之后,第二天齐某找到杨某表示歉意,说自己不小心将其摩托车丢失,因该摩托车已经骑了半年有余,自己愿意以4000元赔偿杨某。杨某想了想说:“好吧,你愿意赔就赔吧”。齐某赔了杨某4000元后,杨某自己也觉得这样做有点不太妥,后将其摩托车拿去便卖得了3500元。
    后被齐某得知将其告上法院。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对杨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见。
 
【评析】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盗窃罪是指当事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盗窃罪的法益是非法占有而非所有。这辆摩托车虽然原来是由杨某所有,但是在当时的情况下却是由齐某合法占有,而法律规定归自己所有但为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故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回其摩托车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二,杨某的行为并不构成诈骗罪。虽然杨某实施了欺诈行为,并使被害人齐某陷入认识错误并基于此认识处分了自己的财物,最后使杨某取得了4000元。但是杨某事后的欺骗行为针对的还是那辆摩托车,其行为并没有使新的法益受到侵犯,故杨某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因此其隐瞒事实的行为并不成立诈骗罪,而只成立盗窃罪一罪。
    综上所述,杨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小结】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当事人实施盗窃行为时,即使该财物原来归其所有,但因其行为已经侵害了现有财物占有人具有的占有权,故其行为仍应按照盗窃罪进行定罪处罚。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caichan/1168.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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