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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参与聚众斗殴转化犯的共犯进行定罪量刑?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7-07-19浏览量:458

【案情】
    2016年12月30日20时许,某县乡一中的学生花某、杨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打架,之后约定出去再打。后花某纠集被告人宋某、齐某(另案处理)等人,杨某纠集被告人钱某以及周某、吴某、蒋某、沈某(四人均另案处理),双方在该乡集贸市场东门打群架。
    打架过程中,花某腹部被杨某捅伤,经鉴定构成重伤。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人宋某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无异议,但对被告人钱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则存在不同意见。
 
【评析】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钱某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具体理由如下:
    我国刑法中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对参加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人员,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当事人行为符合以下四种情形之一时,对参加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人员,均应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当事人多次聚众斗殴;(二)聚众斗殴的人数众多、规模大,且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影响;(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中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罪名为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罪名为故意杀人罪。也即是说,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要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聚众斗殴中,虽然有人携带了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器械而其他参加者包括首要分子均不知道,在聚众斗殴中该携带者直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对直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实施者,按聚众斗殴的转化犯处理,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则按聚众斗殴罪定罪量刑。
    本案中,花某纠集被告人宋某、齐某(另案处理)等人,杨某纠集被告人钱某以及周某、吴某、蒋某、沈某(四人均另案处理),双方在该乡集贸市场东门打群架,在打架过程中,花某腹部被杨某捅伤。从案件相关证据材料看,被告人钱某不知道杨某携带了足以致人重伤的器械,因此,对被告人钱某应按聚众斗殴罪定罪量刑。
 
【小结】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携带了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器械并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但双方参与人员均不知情时,应将当事人认定为聚众斗殴的转化犯进行处理,对其他参与聚众斗殴的参加者则应按照聚众斗殴罪定罪量刑。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baoli/1167.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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