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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5年4月某日晚19时许冯某骑摩托骑摩托车搭载牛某兜风,牛某便提议去抢包赚点钱,冯某表示同意。两人便骑摩托车来到某市城区在路旁边行驶,见路人柯某背包在前面行走,冯某便故意骑摩托车从柯某身边经过,牛某便一把抓住柯某的背包欲将包抢走。后见柯某抓背包不放手,冯某便加大油门,牛某用力拖拉包,最后包背带扯断柯某也带倒在地,牛某将包抢走。经法医鉴定,柯某伤势为轻微伤乙级。被抢包内有手机和现金等财物合计7956元。
【评析】
对于冯某、牛某的行为构成何罪,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冯某乘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抢夺罪的要件应构成抢夺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冯某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但其在抢包过程中导致被害人不放手而受伤,应构成抢劫罪。
抢夺罪是指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且抢夺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能构成犯罪。而抢劫罪是指以暴力或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不仅包括公私财物还包括公民的人身安全,抢劫罪不以是否抢到财物为标准的只要实施了以暴力货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构成抢劫罪。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即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一)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二)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三)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在本案中,冯某骑摩托车搭载牛某,牛某实施抢包行为,在柯某抓包不放时牛某仍然用力拖拉包,冯某则加大油门,致使柯某受伤倒地。因此,应以抢劫罪对冯某、牛某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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