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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过程中持刀伤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2浏览量:386

【案情】

三被告祝某、秦某、许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到某服装市场准备在市场里进行扒窃,三被告人找到的盗窃目标正选衣服的黄小姐,并分工由秦某负责扒窃,由祝某、许某在旁边负责望风。当秦某用镊子夹黄小姐左边裤袋内的钱时,被黄小姐发现和抓住不放其逃走,黄小姐并声称要报警。在旁边负责望风的祝某、许某见状,即上来拉开秦某,双方因此发生争执而殴打起来,在争执殴打过程中许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黄小姐的左背部捅了一刀,然后三被告人驾驶摩托车逃离作案现场。

经法医鉴定,黄小姐的伤势构成轻伤。随后祝某、秦某、许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分析】

首先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从祝某、秦某、许某三人扒窃被发现后持刀伤人并致人轻伤的行为来看,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其次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对此,刑法理论称为转化型抢劫罪。

本案中秦某在盗窃犯罪过程中被人发现,为抗拒抓捕,祝某、许某上来拉开被黄小姐抓住的秦某,双方因此发生争执而殴打起来,在争执殴打过程中许某当场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黄小姐的左背部捅了一刀,然后三被告人驾驶摩托车逃离作案现场。祝某、秦某、许某三人扒窃被发现后持刀伤人的行为罪,完全具备了转化型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前提条件、“为窝藏赃物及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主观条件以及“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客观条件。

祝某、秦某、许某三人的犯罪行为牵连触犯了两个罪名,都符合故意伤害罪及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对牵连犯的处理原则为从一重罪处罚,故应当对祝某、秦某、许某三人的犯罪行为定性转化型抢劫罪。

#p#分页标题#e#相关刑事罪名:故意伤害罪抢劫罪

相关刑事知识:牵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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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baoli/203.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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