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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入宿舍抢劫是否构成入户抢劫?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2浏览量:421

【案情】

被告人高某、程某准备到学校抢劫,考虑学生手上有生活费。而且因为女学生胆小不敢反抗,于是决定到某高中女学生宿舍抢劫。二人商议后即准备了丝袜和匕首等作案工具,潜入某高中女生宿舍楼。从窗户翻入其中一高一女生宿舍,持刀威胁,劫得8名学生现金二千五百余元。后二人被闻讯赶来的学校保安抓获。

【评析】

高某、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潜入学生宿舍劫取学生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行为符合入户抢劫的特征,应当在十年以上量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答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等手段侵犯财产型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复合客体,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安全两个方面。刑法规定“入户抢劫”作为抢劫罪加重处罚的情节, “入户抢劫”对公民的人身安全造成的威胁大于在其他场所进行的抢劫,其社会危害性也相应比在其他场所抢劫要大。“户”作为公民居住、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私人空间,公民对其的安全感相对较高,犯罪分子侵入公民住宅,入户抢劫,不仅对公民正常居住、生活的安全感造成威胁,而且对社会的负面影响也较一般的抢劫要大,对“入户抢劫”的处以较重的刑罚,这一规定是符合刑法总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的。

综上所述,凡进入供公民生活、居住的并未经允许不能随便进入的相对封闭的场所实施抢劫,不论该场所是固定的或是临时的,均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学生宿舍是作为供特定的人员即住在该宿舍的学生生活起居的固定场所,应当算是居住在该处学生临时的家而不是公共场所,故本案中高某、程某潜入学生宿舍抢劫,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相关刑事罪名抢劫罪

相关刑事知识:罪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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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baoli/202.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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