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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在汽车客运站内倒车撞死他人如何定罪?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2浏览量:408

【案情】

2013年12月29日驾驶员曹某驾驶其停放于某汽车客运总站待客区内的一中型普通客车开往载客区准备载客,在倒车途中,将蹲在客车尾部的被害人张某撞伤,后张某经该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人曹某负事故全责。  

【评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允许社会车辆自由通行的,是公路、公共停车场等道路应有之义。观客运总站,其并不允许摩托车、私家车等社会车辆自由停放和通行,其仅允许与管理单位有协议的公司的客运车辆停放和通行。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依法对所有发生事故的机动车辆进行的事故责任认定,本质上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刑事审判与行政处罚在打击范围和力度等方面都是有区别的,不宜用行政认定结果代替刑事性质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死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本案即是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员因忽视观察机动车周围的情况而致人死亡,故应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案曹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其一,客运总站空间上相对封闭与相对开放的临时站点有区别。其二,客运总站并不对所有社会机动车开放不具有公共停车场的自由通行特性。其三,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行政处罚行为,不能理所当然地成为刑法上对道路的认定依据。曹某因疏忽大意的过失而发生了致一人死亡的结果,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相关刑事罪名: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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