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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离开犯罪现场行为属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2浏览量:525

【案情】

2013年9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唐某途经某弄堂见晚上回家的姚某时,趁四周无人之机,采取用手捂姚某嘴部、抠、摸阴部、亲吻等方式,欲强行与姚某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姚某拼命反抗大声求救要求被告人唐某停止,后姚某无力反抗便苦苦哀求其离开,唐某见状离开了犯罪现场并丢下了3000元钱。案发后,被害人多次想自杀,被家人制止;后被害人报警将被告人给的3000元退还并要求予以严惩。

【评析】

本案的被告人行为属犯罪中止。被告人在实施强奸犯罪中,先是因被害人的反抗而停止了犯罪,后又在被害人的哀求下离开了犯罪现场。有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在被害人反抗的情况下成立犯罪未遂,而后在被害人哀求的情况下成立犯罪中止。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其否认了犯罪行为的整体连续性,结果就会出现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未遂之后尚有中止犯出现的情况,从而违背了整个的犯罪过程中不可能同时出现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犯罪形态原理。所以,对于被告人的行为应从整体上评价并把握。具体到本案来说,被告人实施整个强奸犯罪的行为并未完全实行终了,预期的危害后果尚未发生,其完全有条件对被害人继续实施侵害。如果被告人在能够实施进一步侵害的情况下,选择自动放弃犯罪,就完全符合中止犯的认定要件。

本案中,认定被告人在存在被害人反抗和哀求行为等一定外界不利因素下是否自动放弃犯罪是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关键。不能单纯考虑外界因素所起作用的大小,也不能单纯强调犯罪人主观上内因的决定作用,而应该把外界因素和犯罪人的主观认识有机地结合起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具体到本案,案发时被害人姚某拼命反抗大声求救要求被告人唐某停止,后姚某无力反抗便苦苦哀求其离开,被害人和被告人均能够认识到强奸行为能够继续进行下去,被害人的反抗尚不足以阻止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完全有能力将犯罪实施完毕从而达到既遂状态;被告人唐某见被害人哀求便离开了犯罪现场并丢下了3000元钱,没有对被害人继续进行侵犯。综上所述,在此种情况下被告人自动离开犯罪现场,没有对被害人继续进行侵犯,“能为而不为”,主动而非被动地彻底放弃了犯罪,因此应认定被告人系犯罪中止。

 

相关刑事罪名:强奸罪

相关刑事知识:犯罪中止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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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baoli/180.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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