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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满后再范该如何定罪与量刑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2浏览量:391

【案情】

被告人马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5月20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期满后,马某于2014年1月又因琐事殴打他人,致使被害人聂某重伤,检察院以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将其诉至法院。

【评析】

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本案马某的行为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构成累犯。

缓刑期满应视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此处的“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的意思应理解为原判刑罚不再以原判决宣告的刑罚方式执行,法律并没有否认缓刑的执行就是对原判刑罚的一种变通执行方式。故此处“不再执行”的意思应和累犯制度所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的含义是一致的。

同时,刑罚执行的前提和依据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对犯罪分子进行缓刑考验的依据就是已经生效的原判决,缓刑则是原判决的内容之一和应有之义,所以缓刑考验也就是原判决的执行。故执行了缓刑,也就是执行了原判决。而刑法第七十六的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的说法与之相互矛盾,不符合法律的严谨特性,应予以修正。为避免产生歧义,建议按照假释的相关规定,将第七十六条修改为“缓刑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

缓刑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构成累犯。累犯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从重处罚。对在缓刑考验期满之后又故意犯罪的,按照累犯从重处罚,更可以体现刑法对缓刑期间和缓刑期满后对犯罪分子惩罚的一致性。

本案被告人马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5月20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期满五年内,马某又致他人重伤,累犯起点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马某已年满十八周岁且为故意伤害他人。故马某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相关刑事知识:缓刑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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