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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邀饮酒作乐,不料酒后发狂将朋友杀死。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甘正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查明,被告人甘正平与黄某和被害人韩某系朋友。黄某在重庆江津区经营一家酒厂,2014年4月16日10时许,黄某邀请甘正平前往酒厂门市喝酒。二人喝至11时许,甘正平又购买排骨、卤菜、苹果等与来到门市内的韩某继续大量饮酒。期间,韩某和甘正平不断争抢卤菜下酒并发生口角。
当天14时许,韩某争抢食物实用,甘正平不满,遂从随身携带的挎包内取出菜刀朝韩某头部、颈部等连砍数刀后致其受伤倒地,随后逃离现场。韩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当地公安局检验,韩某系急性失血性死亡。
2014年4月28日,甘正平在四川省自贡市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甘正平辩称因酒后失控丧失理智,又因琐事引发,请求从轻处罚。 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甘正平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重庆五中院认为,被告人甘正平与韩某一起喝酒后因琐事发生纠纷,持刀砍击韩某至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本案因纠纷引发,案发后被告人有过自首的意愿,有一定的悔罪态度,且认罪态度好,故可对其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遂作出前述判决。
相关刑事罪名: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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