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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中的轮奸情节是怎么认定?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2浏览量:474

 

【案情】
  2013年10月25日被告人祁某、丁某、蔡某及金某(未满16周岁)在某宾馆房间内共同商议欲对刚认识的杨某实施轮奸,并按照商议计划由丁某、金某电话联系杨某到一起去吃夜宵。三被告人以劝酒以及威胁强迫杨某喝下一大杯白酒。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祁某、丁某、蔡某采取胁迫手段将醉酒后的杨某带至某宾馆房间,欲对杨某实施轮奸。被告人祁某正在着手强行与杨某发生性关系时,被接到宾馆报警后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及时制止,当场抓获三被告人并解救了被害人杨某。 

【评析】  
  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奸淫未满14周岁幼女的行为。强奸是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其犯罪客体妇女的性的拒绝权,包含幼女的身心健康。轮奸是指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男子在同一时间段内,轮流强奸同一妇女的行为。轮奸是刑法第236条第3款规定的强奸罪升格刑情节。可见,强奸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而轮奸是强奸犯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即轮奸是量刑情节。

成立轮奸需两名以上男子客观地实施了强奸行为。就单个行为人而言,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犯罪既遂,若只有一人既遂,其余一人或多人均未遂则不能认定为轮奸。因轮奸不属于犯罪,不存在犯罪状态。简而言之,轮奸不存在轮奸中止或轮奸未遂。事实上,若其他行为未实施奸淫行为时,其结果对被害人的侵害与普通的强奸共同犯罪并无二样。若是二人以上意欲实施强奸行为的情况。如果基于轮奸的共同故意,且共同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制手段,其中一人实施了奸淫,其余的行为人因主观或客观原因而未实施奸淫,此时,只能构成普通的强奸共同犯罪但不成立轮奸;若是属三名以上行为人中有二人以上实施奸淫行为,个别人未予奸淫的,符合二人以上轮流奸淫的规定,各行为人均构成轮奸。因为在此种情形下,进行了强行性交的人的行为可以看成是没有进行性交的人的行为。不过,由于未予奸淫的行为人只有轮奸故意,客观上却仅实施了强制行为,说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较轻的,地位是较为次要的,因此可以按照从犯来处理,但不影响轮奸情节的认定。

本案三被告人却有轮奸的共同犯罪故意,客观上共同着手实施了奸淫被害人的行为但因民警及时发现制止致使三被告人均被迫停止犯罪行为,结果上未造成被害人被奸淫的危害结果故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奸未遂,但不成立轮奸情节。

 

相关刑事罪名:强奸罪

相关刑事知识:共同犯罪#p#分页标题#e#犯罪未遂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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