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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身带小刀刺伤见义勇为者构成抢劫罪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10-09浏览量:451

【案情】
    池某与黄某商量打算在公交车上准备扒窃。俩人上车后黄某准备扒一老人钱包,池某在边上掩护,这时被周某兄发现,并叫了一声“注意扒手!”,黄某没有得手。黄某对周某兄说:“多管闲事,没挨过打的命”,周某兄反问黄某说:“你偷都偷得,我还说不得啊?”,这时池某走过来对黄某说:“打他!”,于是两人冲上一起殴打周某兄。周某兄一旁的弟弟见状过来帮忙将黄某按倒,同时车上的其他乘客也过来帮助,池某见状便从身上拔出一把弹簧刀,朝周某兄背部、左手臂各刺一刀,随后立马从车后门下车准备逃跑。
    池某下车后发现同伙黄某没有下车,于是又回到车上,看见黄某被周某弟按倒在车上,于是过去用刀朝周某弟就刺一刀,迫使黄某弟松开手,尔后池某和黄某下车逃跑。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兄伤情为重伤甲级其弟伤情为轻伤甲级。

【评析】
  池某与黄某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犯罪,应按抢劫罪定罪量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之规定,池某与黄某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转化型抢劫罪即由“盗窃”转化为“抢劫”。转化型抢劫犯罪构成要件:一是行为人必须有盗窃诈骗或抢夺行为,这是由盗窃、诈骗或抢夺向抢劫转化的前提条件;二是行为人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盗窃、诈骗或抢夺向抢劫转化的客观条件;三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结合本案分析,池某和黄某有盗窃行为,前者负责实施,后者负责掩护;池某和黄某为报复周某兄,当场使用暴力、用弹簧刀将周某兄刺成重伤甲级以及周某弟轻伤甲级之损害后果;池某和黄某当场使用暴力的目的是抗拒抓捕,以逃避刑事责任。可见,池某和黄某的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犯罪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baoli/122.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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