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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跑反抗致侵权,责任应该如何定?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6-08-20浏览量:423

【案情】
    2015年11月25日,张某到一家名牌皮包专卖店闲逛,专卖店老板梁某认为张某偷了店内的名牌钱包,故而双方发生口角,随后双方进行厮打,梁某将张某打伤。次日,张某纠结数人手持钢管找梁某理论,梁某事先已有准备,双方互相斗殴。
    在相互斗殴中,梁某手持西瓜刀将张某砍伤,张某眼见打不过对方后便逃跑,但被闻讯赶来的梁某的朋友张某、何某撞到,吴某、何某见张某欲逃走,遂将张某打翻在地并对其拳打脚踢,张某起身手持钢管将吴某、何某打伤。
    之后,接到报警的公安人员赶到,对参与斗殴的人员实施抓捕。经鉴定,张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分歧】
    本案中主要针对张某将吴某打伤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见。
 
【分析】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张某的行为应该认定为正当防卫,理由如下:
 
    正当防卫,又被称为排除犯罪行为。我国刑法中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取的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损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因该行为造成不法侵害者受到损害时,行为人不必对此负刑事责任。”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应满足以下条件:(1)行为人实施防卫行为必须具有出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正当动机;(2)防卫行为所针对的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侵害,对尚未开始实施或者已经结束不法侵害的不法侵害人采取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3)实行正当防卫的目的应当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当不法侵害的行为被制止后,不能再对其继续采取防卫行为;(4)防卫行为的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者本人,而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人造成损害;(5)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的损害应该在一定限度内,即行为人的正当防卫行为应以能够制止不法侵害为限。
 
    具体到本案,本案从发生到结束共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在服装店内梁某认为张某偷了自己店内出售的名牌钱包,故双方发生争吵,进而梁某将张某打伤,在这个阶段,如果张某确实偷了梁某店内出售的钱包,这无疑是一种盗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这不能成为梁某打伤张某的理由。
    第二阶段:张某被打后,心怀不满,就纠集数人手持钢管前去殴打报复,互殴中梁某拿起一把西瓜刀将张某砍伤,张某受伤后逃跑。在此阶段双方明显具有互殴性质。
    第三阶段:张某受伤后逃跑,这时,得知消息的梁某的朋友张某、何某正赶到,看见张某逃跑,两人将张某打翻在地并对其实施拳打脚踢,张某起身手持钢管将张某、何某打伤。在这个阶段,张某受伤后逃跑,互殴行为已经结束,张某、何某将张某打翻在地并对其实施拳打脚踢,此时,对张某进行的殴打,是在张某已经放弃斗殴的情况下进行的,这实际上已经由双方的互殴行为转化为张某、何某单方对张某的不法侵害。#p#分页标题#e#
    从张某实施的伤害行为来看,其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进行自卫而伤害张某的。尽管张某之前为了报复,纠集数人手持钢管前去殴打梁某,但张某被砍伤后逃跑,也就是张某放弃了斗殴行为,在逃跑过程中,张某、何某将张某打翻在地并对其实施拳打脚踢,张某已经由互殴的侵害者转化为被侵害者,而张某此时属于不法侵害人,随着这种身份的转化,张某的人身权益已经遭受来自张某、何某的严重侵害。
 
    此时,张某为了维护自身权益针对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应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认定为正当防卫。
 
【总结】
    通过对本案例的分析,可以使我们认识到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时,应根据行为人防卫行为是否具有合法的正当动机;行为人的防卫行为是否发生在不法侵害正在发生时;行为人的防卫行为针对的对象是否是不法侵害者及其行为是否损害了没有进行不法侵害的第三人;行为人的防卫行为是否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等几方面进行认定,避免出现认定不清,罪责不明的情况。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baoli/1107.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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