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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冲动惹祸端,数罪并罚成教训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6-08-01浏览量:659

【案情】
    被告人林某某在吃宵夜时,乘着酒兴给同在此处吃宵夜的周某某敬酒,周某某拒绝后,林某某便用手机将周某某脸部砸伤,后又持刀恐吓周某某下跪并对其进行恐吓,之后,林某某将周某某带至别处,并持斧头在途中对周某某进行恐吓,后林某某强行向周某某索要5000元。经鉴定,周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分歧】
    本案中主要对于该案中林某某的行为该接受何种处罚存在着不同的意见。
 
【分析】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本案中前一阶段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而后林某某又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强行向周某某索要现金的行为单独构成抢劫罪,所以应当对林某某执行数罪并罚。具体原因如下:
 
    1、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不仅在侵犯的客体上存在不同,现实中更多地是从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进行区别的。从主观方面看,犯抢劫罪的行为人其主观目的在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犯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其主观目的为耍威风、寻求刺激等不健康心理。 从客观方面看,犯抢劫罪的行为人其客观行为一般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使被害人身体受到强制,不敢或不能反抗,抢夺财物或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犯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其客观行为一般表现为无事生非、肆意挑衅、随意殴打、辱骂、拦截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等,即使存在一定的暴力行为,但其强硬程度也要比抢劫的暴力方法弱,其表现形式也具有一定的公开性。
 
    2、在本案中,在前一阶段被告人林某某在公共场合的行为是为了耍威风而随意殴打、恐吓周某某,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其行为应该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在被告人林某某将被害人带至别处胁迫周某某交出财物,说明其主观目的已经变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该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是并不能因此而认为后一阶段的犯罪行为可以吸收前一阶段的犯罪行为,因为被告人不是为了抢劫而把寻衅滋事作为暴力或胁迫的手段,抢劫行为也不是寻衅滋事行为引起的自然结果。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抢劫罪,法院应当对林某某执行数罪并罚的判决。
 
【结束语】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一旦与他人发生纠纷,应克制自己的情绪保持理智,通过合理协商或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应该好勇斗狠,一时冲动导致行为失控使自己承担更严重的法律责任。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baoli/1099.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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