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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罪中使用暴力的认定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6-03-03浏览量:439

【案情】
    被告人戴某大学主修计算机网络技术,在一家网络公司负责4G网络维护工作。2013年4月6日上午,,其按照公司安排至某4G基站做维护。该基站设在一栋居民楼三楼楼顶,戴某和居民说明来意,拿到钥匙后立即进到该居民楼屋顶开始进行维护作业。
    完成维护作业后,就在等待公司确认的过程中,戴某随意溜达,其发现有一个房间没锁门,遂胆怯地进去了,发现有一钱包,而主人刘某正在睡觉。就在戴某欲将其中的钱偷走之时,刘某刚好醒来,发现了戴某的偷窃行为,随即大喊呼救。做贼心虚的戴某赶紧把钱包放回原处,并当场跪下乞求刘某能从宽处理。
    但受害人没有理会他,并打开窗子准备呼救。被告人戴某见状拿起水果刀对着刘某,央求受害人放他走,但受害人不为所动。戴某只能丢下刀逃跑,但没跑多远就被村民抓获。

【评析】
    基于我国《刑法》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以上可以看出,转化型抢劫罪只是抢劫罪的一种特殊形式。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必须具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前提条件、“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主观条件以及“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客观条件。考察、认定转化型抢劫罪,必须结合这三个条件同时进行。
    更重要的是,刑罚的目的不仅仅在于惩罚犯罪,更在于修复因犯罪而受到破坏的法律关系,保护法律不受侵害,从而警戒潜在犯罪分子,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对社会的稳定和谐有着警示的作用。故在认定和分析转化型抢劫罪的时候,要特别重视对犯罪人实施的暴力行为以及该行为的危害性的分析。暴力行为的分类纷繁复杂,有些暴力行为表明上看不明显,但却给受害人造成极大的危害或潜在危害。而有些即使很明显,但造成的危害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大。
    在该案中,被告人拿起了刀,其暴力行为是十分明显的,也使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受到了现实的威胁。但由于被告人并没有进一步采取语言威胁或是肢体语言威胁,也没有采取伤害受害人身体的暴力行为,最终主动丢下刀子逃跑,由此可见,被告人的主管恶性是比较小的,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要小于常见的抢劫犯。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入户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已构成抢劫罪。但由于是犯罪未遂,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最终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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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虽然案情十分简单,情节不是很恶劣,社会危害性也不是很大,但从其构成要件的角度出发,完全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条件和特征,构成了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由于社会危害性较大,罪行较重,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较大,所以必须予以严惩。
    正是考虑了方方面面的情况,最终法院判决缓刑和比较轻的附加刑是正确的,是符合罪罚相适应的原则的,而这种情况尤其应引起司法实践者的注意和研究。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baoli/105.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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