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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3浏览量:867

辩护人具有独立诉讼地位表现在:
    辩护人执行的是特定的刑事诉讼基本职能。在诉讼中,辩护人与被告人同为辩护一方,依法执行辩护职能,与控诉职能、审判职能交织,共同推进刑事诉讼,而其他诉讼参与人虽有特定目的参与诉讼,但不执行刑事诉讼基本职能。

辩护人享有大多数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为便于辩护人更好地执行辩护职能,法律赋予了辩护人广泛的权利。辩护人享有如下重要权利:

 

1、证据主张、收集权;

2、证据调查权; 

3、参加法庭审理权; 

4、辩论权;

5、经被告人同意享有上诉权。

 

辩护人的这些权利除作为刑事诉讼主体的控诉、审判机关及嫌疑人、被告人外很少为其他诉讼参与人享有。
    辩护人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以外,以自己的意志开展辩护活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辩护人之间是基于委托合同产生的特殊委托关系,在诉讼中,辩护人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控事实的把握,斟酌辩护方式、理由、意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的事实,辩护人觉得有理有据的,可以不提出辩护意见。
    所以,辩护人只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非全部利益,而不能完全附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理要求的影响,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传达人”。

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辩护人为其作悖离事实、曲解法律的辩护时,他可以拒绝接受委托。在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如实陈述案情,应说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改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持不改的,辩护人有权拒绝继续辩护,解除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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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knowledge/routine/744.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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