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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从犯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3浏览量:602

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胁从犯是我国刑法的独特体例。它有两个特征:一是在主观上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行为,但从其内心而言,行为人本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与共同犯罪,只是由于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胁才参加了共同犯罪。二是在客观上行为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的实施,但是其犯罪行为显得比较消极,缺乏积极主动精神。 

胁从犯认定
    胁从犯的本质特征在于参加共同犯罪是违背其意志的,也就是说其本身没有犯罪的故意,其参加犯罪是在他人的精神强制比如威胁、揭发隐私等情形下不自愿的作出的。

以下几种情景下不宜认定为胁从犯:
    1、行为人身体受外力强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况下的行为,其行为不能表达其主观意志,不可能具有罪过,不构成犯罪,也就无胁从犯之说;
    2、对于先是被迫参加,而后来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实施犯罪的,不宜定胁从犯;
    3、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定胁从犯。

 

相关刑事案例:被害人受胁迫参与抢劫另一被害人其构成胁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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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knowledge/routine/720.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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