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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默因容留他人吸毒一审获刑半年法官释三大疑问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6-06-16浏览量:528

1月27日上午,演员张默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庭上,张默表示不上诉。

10时30分,此案准时开庭。身着红色上衣、灰白色长裤的张默走入法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张默在其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的住处内两次容留吴某某、周某、许某某吸食毒品大麻。2014年7月29日,被告人张默在北京市海淀区田村海澜东苑某房间内因吸食毒品大麻被民警查获,经现场询问,被告人张默供认了在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的住处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法庭上,被告人张默及其辩护人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予以认可,辩护人为其做了罪轻辩护。

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默在其居住地容留3人吸食毒品大麻两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张默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之前在居住地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大麻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默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法院在量刑时酌予考量。综合考虑上述犯罪事实、量刑情节,法院当庭判处被告人张默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此案宣判后,有不少网友抱有疑问,包括:张默于2014年7月29日被警方抓获归案,为何羁押将近6个月后才得以开庭?张默2006年曾因吸毒被处拘留,是否属于累犯?张默是被警方抓获的,也算自首吗?对此,记者采访到此案审判员杨晓明。杨晓明解释说,此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海淀区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接到检察院移送此案,2015年1月19日立案,1月27日开庭,各个阶段均严格遵照刑事诉讼法有关办理刑事案件期限的规定。

对于其是否构成累犯的问题,杨晓明称,构成累犯的前罪必须是犯罪行为。自己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因此被告人张默不构成累犯。不过,这种违法行为属于劣迹,法院在量刑时一般会予以考虑。

对于张默被警方抓获是否属自首,杨晓明表示,依据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张默是因自己在其朋友吴某某家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被查获,在对其审查过程中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不掌握的其之前在家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依据刑法规定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应当认定为自首。

 

相关刑事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

相关刑事知识:#p#分页标题#e#累犯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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