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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霸座”现象须依法严惩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8-10-18浏览量:723

    霸座事情虽小,却让人痛心法律尊严被挑战,社会规则被动摇,从这个角度看,该问题不应被无视。

    近一段时期以来,高铁“霸座”现象接连成为社会热点。在“霸座男”受到各界口诛笔伐之后,又出现了“霸座女”,甚至还有“霸座大爷”和“霸座大妈”。目前,“霸座男”“霸座女”都上了信用黑名单,并且180天内不能乘坐所有列车,罚款200元,但无一人受到治安拘留的处罚。

    “霸座”现象及其后续的处罚措施连日来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引起大家热烈讨论,除了涉及道德层面问题外,也涉及到法律问题。“霸座”事情虽小,却让人痛心法律尊严被挑战,社会规则被动摇,从这个角度看,该问题不应被无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明确表示,“霸座”是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得很清楚,“霸座”者破坏了公共秩序,所以其违法性质是非常明确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这种行为首先违反了合同法,铁路部门卖给“霸座”者的票在哪里,“霸座”者就该坐哪里,这是乘客应该履行的合同义务,这个合同义务不光受契约约束,也受合同法保护。“霸座”者违反了这个约定,有可能给其他乘客造成权益损害,就是侵权责任法。既然是违法行为,就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对于“霸座”现象,列车工作人员是“君子动口不动手”,包括列车乘警,都没有现场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而是在列车到站后才交给派出所处理。有网友质问,为什么不在发现“霸座”以后,即使不能现场处理,在下一站就强制其下车,交给派出所处理,而要到点后才交给派出所处理呢?如此处理,让公众甚为不解。因为,对于违法现象,及时处理特别是现场处理比起事后处理,警示作用要强得多。事实上,对于这类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明确规定,扰乱社会秩序,就要依照相关法律来处罚。目前,对“霸座”处以200元罚款有法可依,但仅此还不够。因为无论是“霸座男”“霸座女”还是“霸座大妈”表现得都比较张狂,而且“霸座”时间比较长,别人怎么劝说都不听,这已经是情节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了。高铁不是法律真空地带,本质上讲,“霸座”是情节比较严重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法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和500元以下罚款,笔者以为,这些“霸座”男女已经符合情节较重的情况,所以就应该对他们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和500元以下罚款,这样的严厉惩处可能会更有效。#p#分页标题#e#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hot/1208.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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