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网!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 » 刑事案例 » 职务类型犯罪 » 礼尚往来形式下受贿行为之认定

礼尚往来形式下受贿行为之认定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2浏览量:463

【案情】

在曹某担任某国有独资公司的采购部部长的5年期间,因其有初步审核配套产品供应商、确定产品供货范围和供货量、确定付款时间、初步选定优秀供应商等职责和权力,在每年的春节前后其先后6次在办公室收受某汽车零部件公司负责人萧某给予的2万元现金,每次4000元;先后6次收受某机械厂业务主管陈某给予的2万元现金,每次4000元。

案发后,检察院以受贿罪起诉至法院,曹某辩解称其曾在萧某儿子结婚时送去礼金2000元,陈某父亲去世时送去礼金1 001元,与二人是朋友关系,之间的金钱来往是相互间的礼尚往来,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评析】

曹某在任采购部部长以前,没有证据证明与萧某、陈某有“礼尚往来”的情形,其所谓的“礼尚往来”是在担任采购部部长后能行使陈某、萧某所需要的职权,与二人产生业务联系后才开始的,其“礼金”系曹某利用职务之便取得的,其行为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贿与日常的礼尚往来形式上都表现为一方赠予另一方一定的钱财或物品,两者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司法实践中,一些犯罪分子为掩人耳目,往往利用节假日或国家工作人员家中婚丧嫁娶之机以馈赠之名,行贿赂之实。实践中应从受贿罪的含义及构成要件入手,综合案件具体证据对两者加以区分认定:

首先,所谓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与正常的礼尚往来本质差别在于接受财物方是否利用了职务的便利,谋取利益与利用职务便利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其次,正常的礼尚往来一般发生在亲戚、友人、同事之间,行为人是基于亲情、友情而无偿接受他人送予的财物,其行为是公开进行、为他人知悉且不畏他人所知悉的;受贿则是发生在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与主管人之间,双方的利害关系一般随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身份的转变而临时产生或淡化,其是秘密进行不希望为他人所明知的,主观目的是通过这种“礼尚往来”的表象达到权钱交易的目的。

最后,自然人关系占据主导和支配地位,可视为正常的礼尚往来,反之,则应以受贿罪追究行为人相应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曹某是国家工作人员具有一定的相关业务审批权,其与刘、陈二人除经济往来外并无其他过多社会交往和人情往来,其明知他人具有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根据法律规定应视其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p#分页标题#e#

 

相关刑事罪名:受贿罪

 

1、上海刑事律师网(www.lingle64.com)由专业的刑事律师团队共同创建,目的在于为涉及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提供有效的刑事法律帮助。
2、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收集和整理,请大家转载时保留本段内容。大家如有需要,可以向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咨询刑事辩护问题,学习中国刑事方面的理论和实践知识。上海辩护律师期待成为您最有用的朋友。
3、如果您有任何刑事方面的问题,可以拨打咨询、预约电话:133-7001-1000,寻求上海刑事律师的帮助。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zhiwu/357.html,欢迎分享.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
上海刑事律师咨询热线
上海刑事律师移动端右侧浮动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