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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假账套取资金据为己有是职务侵占罪还是挪用资金罪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6-06-16浏览量:530

【案情】
  2010年3月,廉某经人介绍,被聘请到某公司担任会计职务。2012年5月,廉某家急需3万元资金,遂产生了以记假账从出纳处将钱转走,把责任推给出纳的念头。同年7月,廉某请人到银行办了一张卡,廉某虚记了两笔费用共计3元,让出纳将这3万元通过网银转入卡上,廉某将钱从卡上取走,一部分给了其父亲,一部分存入自己银行卡。


【评析】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之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之行为。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之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两者区别:其一,挪用资金罪所侵犯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之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职务侵占罪所侵犯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之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之财物。其二,挪用资金罪之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却擅自挪用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之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等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者,无需“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必须是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其三,挪用资金罪行为人之目的是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之使用权,但非企图永久占有,用后归还之意;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之所有权,而非暂时使用。

本案中,廉某将公司的资金据为己有,侵犯的是公司财物的所有权。廉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设假账之手段骗取公司资金,并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符合职务侵占罪之客观表现。廉某将骗取的公司资金,交与自己父亲和存入银行,足以说明他的主观目的是想将该笔款占为己有,无归还的意思。对照上述规定认定廉某构成职务侵占罪。

 

相关刑事罪名: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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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zhiwu/314.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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