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网!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 » 刑事案例 » 其他类型犯罪 » 刑罚执行期间触犯新罪又发现漏罪的并罚问题

刑罚执行期间触犯新罪又发现漏罪的并罚问题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2浏览量:487

案情

2011年郝某因实施抢劫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服刑二年后,郝某又将同监舍的周某打成重伤。公安机关在对郝某犯故意伤害罪进行立案侦查时,发现其2010年还在某地实施过盗窃犯罪。法院经审理认为,郝某犯故意伤害罪应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评析

我国现行刑法虽然规定了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及不同的并罚原则,但仍满足不了当前错综复杂的司法实践。这就要求在坚决贯彻执行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数罪并罚原则基础上,结合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程度等因素,来决定如何数罪并罚。

首先,从适用法律条文来看,既然是既有漏罪又有新罪,那么在并罚时就应该是既能体现“先并后减”原则,又能体现“先减后并”原则,这样才不会导致畸轻畸重。其次,从罪行的发生时间上看,漏罪属于犯罪人在判决宣告前实施的犯罪行为,本应该与原判决的犯罪一并处理的,只是由于当时没有发现所以才未作处理。一旦发现,理应首先要与原判刑罚并罚的,然后再考虑与新罪并罚的问题。再者,从刑法的基本原则角度分析,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都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后,从争点利益归于被告的角度分析,既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刑罚执行期间既有漏罪又有新罪该先适用刑法第70条还是第71条,那么就应该考虑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去适用刑法,这是正确适用刑法的前提,也是保证公正的基础。

综上,本案郝某应先就漏罪作出判决,并与原判的抢劫罪按照刑法第70条的“先并后减”原则酌情决定刑期,减去原判决已经执行过的刑期,再与新罪作出的判决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并罚,从而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

 

相关刑事罪名: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

相关刑事知识:数罪并罚

 

1、上海刑事律师网(www.lingle64.com)由专业的刑事律师团队共同创建,目的在于为涉及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提供有效的刑事法律帮助。
2、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收集和整理,请大家转载时保留本段内容。大家如有需要,可以向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咨询刑事辩护问题,学习中国刑事方面的理论和实践知识。上海辩护律师期待成为您最有用的朋友。
3、如果您有任何刑事方面的问题,可以拨打咨询、预约电话:133-7001-1000,寻求上海刑事律师的帮助。
#p#分页标题#e#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qita/494.html,欢迎分享.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
上海刑事律师咨询热线
上海刑事律师移动端右侧浮动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