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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涉及到重婚事实是否应当移送并中止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2浏览量:436

【案情】

2000年10月原告丁某与被告任某结婚,婚后生育二子。因夫妻感情不和,2008年被告任某外出打工,2010年5月被告任某回家探望小孩一次,此后再未回家。2013年8月,原告丁某发现被告任某又与他人结婚生子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抚养两个儿子。对被告任某重婚,原告丁某表示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评析】

此案不应主动移送公安部门处理,也不必中止审理。理由是:重婚是自诉案件,原告不控告,法律便不追究重婚的刑事责任。所以此案不应移送公安部门处理,既然不应移送,也就不必中止审理。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重婚案定义为自诉案件。婚姻法中明确了公安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出控告的离婚案受理。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这明确了公安机关是可以管辖重婚罪的,但从法条字面意思而言需要被害人控告。无被害人控告,公安机关无法像其他案件一样实施侦查自主权。98年的六部委规定,第4条第二款规定: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包括重婚案),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这个规定就明确了还是需要被害人控告的。

2005年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问答》的原话是:“离婚一方当事人对配偶的重婚行为不追究,只是要求处理离婚问题,人民法院应准许,但不影响当事人事后依据刑事诉讼法提起其配偶重婚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应主动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原话后半句使用的是“重婚问题”,但前半句用的是“重婚行为”。也就是说,在当事人证据确凿,法院直接能判定就是重婚的情况下,其措辞使用的是“重婚行为”。就拿本案来说,当事人就是有两本结婚证,而且从民政局也查明了非伪造的。这种情况下,无需公安机关再侦查了,法院此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而不应代替当事人选择程序。同时,民事处理部分结束后,如果当事人又反悔,希望用更为严厉的方式制裁对方,那么,不影响当事人事后提起刑事自诉。而后半句用措辞是“重婚问题”,也就是说,法院此时也只是发现了重婚罪的线索,但法院是没有侦查权,因此,应当移送公安部门通过他们行使侦查权来完成对案件的侦破。但这半句话笔者认为有问题的地方在于,少了一个主体,这个主体就是被害人。法院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处理,也应当是在被害人同意的前提下,最高法作了一个想当然的推定,就是如果法院审理期间发现重婚的可能性,被害人一定会同意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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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重婚案属于自诉案件和在被害人提出控告的前提下,公安机关才能立案侦查以及检察机关才能提起公诉的案件。就本案来说,原告不提出控告只要求处理离婚问题,法院应当准许,而无须移送公安机关本案也无须中止审理。

 

相关刑事罪名: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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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qita/474.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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