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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考研试卷再销售行为该如何定罪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2浏览量:462

【案情】

2013年1月8日被告人叶某伙同梁某(另案处理)于,在某宾馆一房间内通过网络QQ购买201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英语一”试题,并将获取的该试题及答案发布在考研论坛上进行销售。经鉴定,被告人所发的试题及答案中与201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英语一”试题中内容相同的部分在开考前属绝密级国家秘密。

【评析】

行为人不具有法定或因工作产生的保守国家秘密的职责的,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应是负有保守国家秘密义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相关人员。《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被告人叶某是一名参加国家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考生,其从他人处购买了考研试卷后又予转卖、获利,是以收买的方式获取了国家秘密,并非是负责设计、印刷、管理考研试卷的相关工作人员,不具有因从事上述工作产生的保守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秘密的职责义务,故叶某不能构成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对其行为只能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处罚。

行为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后故意泄露的行为,既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又构成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应择一重罪论处;如果两罪均构成且量刑相当的,则应适用特别规定,以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购买考研试卷及答案后又进行销售获利的行为,同时触犯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两罪,两罪之间属牵连关系应依据择一重罪的原则,应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来定罪论处。

 

相关刑事罪名: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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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qita/461.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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