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网!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 » 刑事案例 » 其他类型犯罪 » 醉驾超标电动自行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醉驾超标电动自行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2浏览量:397

【案情】

20141月曹某朋友聚会中喝了很多酒,酒醉后曹某驾驶自己改装过的电动自行车回家,途中被例行检查的交警查获。经检测所驾车辆私自加装了电瓶,超过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曹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88mg/100ml

 【评析】

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的范畴,醉驾超标电动自行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一、超标电动自行车应认定为机动车

一般而言电动车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国家为此特别制定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1-1999),其中规定:时速高于20公里、整车质量大于40公斤、电动机功率大于240瓦或者电池电压超过48伏的电动车属于超标电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08)《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第22.1规定:“机动车包括由动力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c、电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且整车整备质量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两轮车辆。”从条文上看,法律仅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从机动车之列排除,认定为非机动车,而对于超标的电动自行车完全符合“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的轮式车辆”的特征,认定为机动车#p#分页标题#e#

二、醉驾超标电动自行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竟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旦醉酒驾驶此类车辆上路行驶,将按照醉驾机动车处理即构成危险驾驶罪,对驾驶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醉驾”的标准,2011923日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和201312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每100毫升80毫克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综上本案曹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应按照《刑法修正案八》中醉驾的规定予以刑事处罚。

  

相关刑事罪名:危险驾驶罪

 

1、上海刑事律师网(www.lingle64.com)由专业的刑事律师团队共同创建,目的在于为涉及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提供有效的刑事法律帮助。
2、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收集和整理,请大家转载时保留本段内容。大家如有需要,可以向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咨询刑事辩护问题,学习中国刑事方面的理论和实践知识。上海辩护律师期待成为您最有用的朋友。
3、如果您有任何刑事方面的问题,可以拨打咨询、预约电话:133-7001-1000,寻求上海刑事律师的帮助。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qita/451.html,欢迎分享.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
上海刑事律师咨询热线
上海刑事律师移动端右侧浮动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