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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判定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2浏览量:414

【基本案情】
  2012年1月20日余某因雇请的从事汽车运输的驾驶员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死亡,被法院判决赔偿死者父亲谢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31万元。余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余某在30日内赔偿谢某25万元,否则按一审原判决执行。后余某并未在20日内支付赔偿款,谢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周某31万元。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并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找到余某,甚至连申请人谢某也联系不上。后谢某主动找到法院,告知保险公司那有死亡赔偿款20万元,但已经被事故车辆车主余某领走了。后执行人员经过多方调查发现此款已被余某转移。由于余某故意隐匿和转移财产抗拒执行,法院遂将此案移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本案焦点】
  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根据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刑法》第313条的立法解释之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此案与最高院公布的众多拒执罪指导案例极为相似,唯一不同之处就在于指导案例中生效文书为判决书。此案中一审结果是判决,二审是调解结案又约定不履行按一审判决执行。故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余某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观点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余某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为本案中的执行依据即生效裁判文书的是二审的调解书,调解书不属于法院的裁定、判决书,故不认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余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为二审的调解书明确规定若周某不按期履行义务,则按照一审判决执行,所以本案执行的依据依然是一审的判决书,余某通过转移财产等方式故意逃避和抗拒执行,应当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分析】
  此案的诉讼程序与众多的上诉案件情况不同。此案中的二审调解书很特殊,它仅是在一审判项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条协议,“若不履行该协议,则按一审判决执行”。多数情况下,二审审理结果为维持原判,则从二审判决做出之日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二审改判或调解改变了一审的判决确定的内容,则发生法律效力的是二审的判决或调解书。
   笔者更赞同第二种观点。其原因有三;首先,二审审理的结果系调解,不存在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情况,且调解协议中的主体内容与一审判决是一致的,可见一审判决结果没有被否定。同时,二审调解书中还约定若不履行调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就按一审判决执行,后来余某没有按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那么一审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了,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也是一审判决书确定的内容。#p#分页标题#e#
    其次,本案中一审判决确定周某应当赔偿谢某31万元,二审调解时谢某减轻了余某的赔偿义务,只要求赔偿25万元,余某没有感激谢某,反而将保险赔偿款给转移了,可见其主观上一直存在拒赔的想法,进而在二审调解后也未按约履行义务。若此案只经过一审,法院判决确定赔偿31万元,余某也定然会将保险赔偿款转移,抗拒执行。
    最后,立法设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本意是维护法律和司法判决的权威,本案中谢某申请执行后,执行人员及时地按法律程序向余某邮寄了执行通知书和权利义务告知书等,余某亦亲自签收。余某在明知谢某已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且法院也在采取执行措施的情况下,故意隐匿财产,将保险赔偿款转移。且事后周某到案后也承认其之所以没有将保险赔偿款存在自己的银行卡里是因为他知道法院在强制执行,存在银行里肯定会被法院扣划,可见余某抗拒执行,系在明知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的情况下,故意为之。
    所以,余某的行为应当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相关刑事罪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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